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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申请不承接以分销系统名实为传销类的网站

标签:   | 作者:碧鑫设计 | VISITORS: | 来源:未知
28
Jun
2019

何为传销?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俗的来说,以销售或推销货品为名义,通过拉人入会,收取入会费,为主要盈利途径的行为,即为传销。
 
今天这些客户都有这样的需求:
 
     1、会员制网站,有信息发布平台。
 
     2、会员发展下线及三级下限提成。
 
     3、财务结算及报表生成。
 
     4、会员升级、降级、停用权限及会员联接下级、下下级普升上上级下限
 
 再者其他的我们没有继续了解,我司直接拒绝洽谈。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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